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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工伤申报期限该如何维权
2018-08-08 17:50:00  来源:

  2017年5月9日,舒某在操作机器时跟他人说笑打闹,手臂不慎卷入机器中,造成严重损伤。在治疗期间,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用,还预付给舒某1万元赔偿金,并称待治疗结束后与其协商赔偿事宜。2018年6月初,舒某治疗结束后,因双方就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舒某遂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当地工伤鉴定部门经审查后认为,其已超过了1年的申请时限,因此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由于无法获得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待遇,舒某心急如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限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那么,劳动者如错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呢?

  首先,非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如果因有合理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因社保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而导致超过申报时限的,则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期限内。

  但是,如果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又不存在上述合理事由,劳动保障部门就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本案中,舒某虽然错过了1年申请期限,又不具有合理事由而无法再获得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其仍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获得赔偿:其一,舒某损失的其中一部分应由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赔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据此,舒某遭遇工伤事故后30日内的相关损失应当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给予赔偿。其二,舒某对30日之后的各项损失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向公司主张赔偿。因为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事故伤害,也属于侵权损害范围。我国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由此,舒某于2017年5月9日遭遇事故伤害,至今仍在3年诉讼时效之内,因此可以到法院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赔偿待遇相对更有保障,标准较高,而且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在责任划分方面也有所不同。具体而言,职工一旦被认定为工伤,不论本人对事故的发生有无过错,都可以获得全额赔偿。而在侵权赔偿中,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由于舒某违反操作规程,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舒某通过侵权之诉所获得的赔偿数额也可能会比工伤赔偿少。

  要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不要等到治疗结束才去维权,当发现单位未主动申报工伤时,劳动者本人一定要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便获得赔偿。

  (作者单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