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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面强化基层院聘任制书记员管理
2018-02-27 16:14:00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院内部运行机制的建立要以便利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为中心。检察机关聘任制书记员作为检察辅助人员,在辅助检察官办案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面临诸多问题,亟待变革。

  从司法实践来看,聘任制书记员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招录考核不科学,专业化水平低。书记员需要具备相当水平的法律专业知识,否则难以胜任工作,而聘任制书记员中相当一部分没有法学专业背景;二是职业保障缺乏,人员流动性快。聘任制书记员薪酬待遇、职业保障与“编制内”工作人员差别较大,人员流失率高;三是管理体制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对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大多是参照检察官标准加以规范和执行的,实行分散管理,将其分别安排于侦监、公诉等各业务部门以及综合部门,由各部门负责人管理书记员日常工作和事务,造成管理上的条块分割,管理方式和管理标准各不相同,工作强度及工作质量各有差异。

  聘任制书记员管理改革势在必行,必须尽快建立与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推行检察官员额制等司法体制改革相适宜的管理模式,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实行聘任制书记员职业化管理。从人员的招聘、录用、培训等工作着手,建立规范化的人事制度,根据聘任制书记员职业的特点,设立聘任制书记员技术等级,确定不同等级书记员的相应技能标准,根据服务年限、业务能力、工作表现等逐级晋升相应等级,使聘任制书记员成为熟稔法律、卷宗管理、计算机运用的业务能手,实现书记员的职业化,从制度上保证书记员队伍的稳定。

  2.完善聘任制书记员职业保障。比如,将聘任制书记员工资、福利纳入财政予以保障,严格落实医疗保险、养老金等职业保障措施,增强职业荣誉感,确保招得到、用得好、留得住。对在司法实践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转岗或者辞退,将个人考核结果与奖惩机制结合起来,促进聘用制书记员增强责任感、提高工作积极性。

  3.明确聘任制书记员职责分工。明确聘任制书记员的职责,改变检察官临时、随意指派各种任务的传统管理模式。改变书记员分散管理的方式,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设立隶属于政工部门的专门机构管理书记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培训和统一考核。研究科学的管理机制,将人员管理与各部门实际工作需要结合起来,使聘任制书记员能协助检察官做好各项事务性工作。

  改革基层检察院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对于深入落实检察官员额制,合理配置法律人才资源具有重要意义。为优秀书记员提供一个良好的职业前景,既能体现公开、平等选拔人才的原则,又能确保检察院办案队伍的稳定,促进基层检察院工作持续发展。

  (作者分别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研究室副主任)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