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怡廷 通讯员张楠)“检察官,我真的非常后悔!早知道会出现现在的结果,当初我就应该按时报到,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也就不会让自己的缓刑变为实刑了。”近日,刘某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其缓刑刑罚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次日,在与湖北省荆门市看守所驻所检察官谈话时,他悔不当初。
2022年6月14日,刘某驾驶公司的小货车前往荆门市某建筑工地送货。卸完货后,刘某见工地上有7个黄色铁玻璃支架,便向工地保安谎称这些支架为自己公司所有,请叉车司机放入所驾驶的车辆。当晚,刘某将6个铁玻璃支架运至荆门牌楼镇一处废品回收站,以2750元的价格卖掉。
2022年6月18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27日,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对刘某提起公诉。刘某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判决生效后,法院向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缓刑告知书,书面告知其缓刑考验期,并载明刘某需在接到缓刑告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持裁判文书及告知书到居住地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若不按时报到,将依法收监执行。
2022年12月15日,东宝区检察院在审查刘某的社区矫正档案时发现,该刑事裁判文书于2022年8月27日作出,同年9月该判决即生效,刘某直至2022年12月14日才入矫报到,可能存在漏管情形。
东宝区检察院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并查明,刘某的刑事判决生效后,东宝区法院已书面告知其缓刑考验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其并未按照法律规定按时到区司法局报到,漏管情形属实。随后,该院将刘某列为重点检察监督对象。在该院的监督下,司法局于2022年12月30日依法给予刘某书面警告一次,并电话告知刘某要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会被撤销缓刑。
然而,不到一个月的时间,2023年1月18日,东宝区司法局依法给予刘某第二次书面警告。东宝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人员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发现刘某于2022年12月21日有冒充国家公职人员实施诈骗的违法行为;同时通过调取刘某入矫后的通话记录和矫正档案,证实刘某多次拒绝接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电话,多次不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未按要求办理定位手机,不按时参加集中学习教育和社区公益劳动。
根据调查结果,东宝区检察院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区司法局向区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东宝区司法局立即启动向区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程序,并向检察院抄送相关文书,检察院依法对该撤销缓刑建议进行实体审查,并进行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听取意见建议。
参会人员经讨论认为,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通过自我矫正、自主矫正,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外力帮助,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尽快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法院判处刘某缓刑,刘某应该珍惜监外服刑的机会,主动尊法学法守法,但刘某心存侥幸,社区矫正期间藐视法律法规,多次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必须为自己以身试法的错误行为付出代价。为惩前毖后,参会人员同意将刘某收监执行。
日前,东宝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决定撤销刘某的缓刑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不断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来龙村党总支书记胡为义
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进一步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罪犯被纳入社区矫正后,一定要反思己过,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格遵守法院的禁止令,并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管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顺利融入社会,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该案中,刘某无视法律威严,最终自食恶果。这起撤销缓刑案例,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让社区矫正对象进一步明确身份,敬畏法律,提升遵纪守法意识。我认为,这也为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责任编辑: 周蔚 王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