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亚)“疫情期间为防控需要,出入商超、写字楼等公共场所,扫码、填写个人信息成为常态。这导致掌握个人信息的主体众多,但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差异很大,加强个人信息权保护和数据安全问题刻不容缓。”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院长连玉明近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建议,最重要的还是加强立法保护,做好疫情期间个人信息的“善后”处理。
“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建议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时根据应用场景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分级保护。”连玉明委员举例说,比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定位数据、在线活动等与健康相关的信息,应“升格”为特殊类型信息。此外,基因数据、生物数据和健康数据等本身作为特殊类型信息,更应特别保护。
“行政机关、公共机构的信息收集、使用和处理需要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加以规范。对基于数据关联分析的个人信息应加大监管力度,未经授权披露在传染病爆发期间收集的个人信息,可能会使个人面临包括污名化、歧视、暴力等很多风险,应依法提供足够的保护。”连玉明委员表示。
做好个人信息的“善后”处理是疫情防控的“必修课”。在连玉明委员看来,应加快编制发布《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指引》,明确有权收集与使用相关个人信息的指挥机构、执行机构,并明确相关工作启动条件和流程规范。
连玉明委员还建议把个人信息权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特别是对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侵害众多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以及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众多公民个人信息权被侵害的,应当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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