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战略研讨会在重庆召开。来自部分省级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机关、铁路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等的代表,围绕如何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展开深入研讨。
防范法律风险
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的运输中,中欧班列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货盗货损情况时有发生。中欧班列运营发展仍然面临治安环境、自然灾害、安全事故以及贸易风险等问题。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朱颖认为,从具体风险角度来看,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主要为法律风险。一些项目所在国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透明度差且效率低下,执法存在相当的随意性。企业无法预测自身经营行为的法律后果,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和保障。许多项目所在国税收法律与我国相差极大,税前抵扣困难。还有一些项目所在国税务环境恶劣,对中资企业动辄开出天价罚单,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其次,知识产权风险也不可低估。知识产权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是中国企业深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核心竞争力。中国高铁经历了“引进来”“走出去”的过程,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会面临如何保护自有知识产权和避免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等问题。中国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无论是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和运用,还是在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方面的意识都尚显不足,对于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受让、知识产权诉讼应对等了解不够、应对不强,企业一旦遭遇境外严酷的知识产权竞争压力,就明显感到“水土不服”。
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合作部巡视员陈建东表示,目前,我们对项目国法律、经济、社会、文化、用工等方面规定的了解还不够深入、不够全面,对境外项目面临的政治、社会、经济、法律等风险的把控能力还有待提高,等等。
打造联防协作机制
参会的检察机关代表认为,国内线路安全运营和海外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所面临的法律风险防范应当是工作重点,要进一步明确今后工作中两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防范和打击危害国际列车运行的违法犯罪,二是推动建立铁路企业海外项目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今后要进一步凝聚共识,开启联动工作模式。
铁路公安机关代表表示,对发生在国际联运列车、中欧班列上的所有案件,坚持零容忍、严打击,破获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坚决防止盗窃、抢劫等案件形成气候。在铁路、公安与铁检机关已经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应当完善铁路公安与检察机关案件通报协作机制,为案件顺利移送起诉打好基础。
朱颖认为,要真正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就需要从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具体而言,建议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司法合作;建立针对境外中国企业遭遇不公平待遇时的国家层面外交交涉联动机制,尽可能保护自有知识产权和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比如,在中俄检察机关合作机制下,专设中俄企业法律咨询和权益保护(联合维权)中心,畅通两国企业诉讼渠道,为企业提供境外法律援助;加强中俄等国家检察机关之间关于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等。
课题研究和人才培养并举
在“一带一路”战略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方面,西南政法大学与中国中铁二院集团公司、四川省检察院成都铁检分院在2015年就签署了三方合作协议,以“‘一带一路’战略下国有企业海外经营法律风险防控”为主题,展开深入专题研究。项目负责人之一、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唐力透露,此项课题研究对象包括外部和内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两大方面,课题组将跟踪研究国际投资贸易规则发展变化,以及评估重点国有企业在推进“一带一路”战略中,在投资目的国面临的法律风险,建立一套服务于重点国有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法律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的长效机制。
从强化检企共建机制角度,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海外部副总经理朱勇提出,可以综合运用纪委监督、审计监督、检企共建等手段,进一步提升海外经营人员的依法、依规从业意识,降低违规经营风险。同时,中国铁建将进一步加强与最高检合作开展“国有企业‘走出去’反腐败法律风险防控”课题研究,推动巩固和筑牢制度基础。
对于海外项目法律风险防控,除了多方合作机制和课题研究之外,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国际事业部副总经理吴继邦提出,第一,可以建立海外项目法律人才培养机制,落实法制工作五年规划培养80名海外项目法律人才目标;第二,实现对海外项目法律风险的全过程管理,从项目追踪、资格预审、授权、合同谈判、合同履行等环节防范风险;第三,积极推动建立涉外律师(机构)资源库,规范外部法律资源使用机制;第四,深化内部法律审查机制;第五,推动完善纠纷解决与维权机制;第六,提高海外法律风险识别和化解能力,履行海外法律风险防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