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价格认定结论书应由认定人员签名
2018-02-06 11:13:00  来源:检察日报

  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印发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下称《规范》),对2010年的《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删除了价格认定人的责任规范和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签名等规定。此后,各地价格认定机构都以此为据,在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均只有价格认定机构的盖章,而没有价格认定人的签名。有观点认为,价格认证中心系发改委下属单位,由其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鉴定,是用来证明案件某一事实的书面材料,在证据形式上属于书证。笔者认为,价格认定结论书在证据形式上更多地具有鉴定意见属性,没有价格认定人签名,不利于对认定行为进行监督,不利于对违法违规的认定人进行追责。

  第一,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价格认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认定的文书,从证据属性上看,更多地具有鉴定意见的属性。根据《规范》规定,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由此行为产生的认定结论书,不同于一般的书证。一般而言,书证是用文字、符号、图标等形式表达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属于客观性证据;鉴定意见则是鉴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科学结论,系鉴定人员将其意见记载于书面之上。从自然属性上看,价格认定结论系价格认定人进行思维活动和认知活动后,将其主观认识记录于书面而得出的结论。从证据属性上看,价格认定是为了解决案件中标的物价值这一专门性问题,由价格认定人对标的物进行观察、检验、分析后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是认定人依据自身知识和生活经验所得的结论。因此,价格认定结论书在证据属性上更多地具有鉴定意见的属性。

  第二,如果没有价格认定人签名,会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审查。由于价格认定过程中相当大程度上体现了认定人员对认定对象的判断,所以,《规范》中所附的价格认定结论文本明确规定,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应当写明:“本单位及价格认定小组人员与该认定标的没有利益关系,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但是,如果价格认定人不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签字或盖章,司法机关根本无法审查其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是否需要回避,当事人也无从得知价格认定人是否与认定标的有利益关系。而一旦价格认定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有法定回避事项,将严重影响价格认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影响案件的最终认定。

  综上,笔者认为,价格认定人应当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上签名或盖章,这样才能确保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资格,提高其证明力。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施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