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决策组织。实践中,检察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往往存在“过度行政化”的问题。基于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最高业务决策机构,笔者认为,应当遵循一定的司法理性,从保证检察委员会决策过程的对抗性方面,对检察委员会制度进行适度司法化改造。
检察委员会的司法化要求“决策主体多样化,决策行为理性化、合意化,司法程序必须在诉讼各方的参与下,对抗化、公开化地进行”。但从《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的规定来看,检委会讨论案件和事项,按照“汇报、说明——依次发言——主持人归纳总结——表决”的模式进行,缺少当事人的参与,缺乏对抗性和公开性。司法决策的公正性要求“两造对抗、裁判中立”的程序构造,而我国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过程恰恰缺乏这一程序构造。所以,笔者认为,当检察委员会在作出对当事人名誉、权利产生影响的决定时,要想获得当事人的认可与信服,就应当让当事人参与案件的处理。对此,山东省莱州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对部分重大疑难案件引入对抗机制,即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前听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以有效保障其应有的权利。引入对抗模式一般是通过听证方式来实现。
现代法治社会应坚持一个原则:影响他人利益的决定,应当具备“两造对抗、裁判中立”的程序构造,而听证程序就具备这一构造特点。同时,听证程序相比诉讼程序更为简捷,既可以避免冗繁的诉讼程序,又可以迅速地为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因此,当检察委员会作出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权利、被害人利益的决定时,应当让当事人一方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为了使听证有序进行,听证会一般按照如下顺序开展:
首先,由检委会专职委员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审查,提出需要听证的案件。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进行听证,需要听证的案件范围不宜过宽,主要是各方对有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意见分歧很大的案件。对于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当确保不会泄露案情或侦查秘密。
其次,由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授权的检委会委员主持听证会,案件承办人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等作为对立的各方,充分享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听证活动的内容由书记员制作笔录,会后所有参加人签名。
再次,听证会结束后,检委会委员在检察长的主持下对听证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最终形成决定。
由于检察委员会成员较多且工作繁忙,听证的案件不可能要求所有的检委会委员都参与,但在保证规定人数参加的基础上,可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参加的委员。一般来说,专职委员均应当参加,案件涉及部门的检察委员会委员必须参加。检察委员会通过多方主体参与、透明公开的听证方式作出决定,既体现了检察职能运作的公正性,也提高了当事人对结果的信服度。
(作者分别为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