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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进行时|山东青州:对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附民公益诉讼案立案审查
2020-03-30 16:33:00  来源:检察日报

  违法驯养野生动物,乱丢病死珍禽

  山东青州:对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审查

  本报讯(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刘俊英 岳春晖)在对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提起公诉后,山东省青州市检察院依据线索,启动公益诉讼程序,于近日对涉案3人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的决定。

  郭某是昌乐县农民,经营一家驾校,业余时间喜欢养殖一些珍禽;吕某是寿光市农民,平时在家养殖孔雀、红腹锦鸡、白鹇等鸟类;李某在青州经营了一家禽养殖场。三人均在未取得林业部门颁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养殖珍禽。

  2015年7月,吕某从网上发现李某养殖场的电话后,便电话询问有无红腹锦鸡苗和白鹇苗。随后,李某专门与徐州云龙水利珍禽养殖场业主梁某(已另案处理)取得联系,不久就从这家养殖场购得红腹锦鸡苗10只和白鹇苗2只。随后,他以每只赚取20元和50元的差价出售给吕某。吕某收购上述幼苗后,在家中驯养繁殖。2018年11月,寿光市森林公安局民警调查时发现吕某在家中非法驯养野生动物。经鉴定,涉案红腹锦鸡和白鹇均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物种。

  2016年10月,郭某发现李某养殖红腹锦鸡,经协商以“顶账”的方式从此处取走红腹锦鸡母鸡一只。不久,郭某发现吕某也养殖红腹锦鸡,两人商定:郭某再用两只矮脚鸡换得吕某的一只红腹锦鸡公鸡。上述两只红腹锦鸡因郭某饲养不善死亡。对死亡后的红腹锦鸡尸体,郭某未作任何处理便扔进了附近的垃圾桶。

  2018年11月,昌乐县森林公安局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依法对郭某、吕某以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侦查。随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并掌握了李某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并对李某立案侦查。

  2019年12月,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昌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该案主要犯罪地在青州,今年1月14日,昌乐县检察院将此案移送青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郭某、吕某、李某的行为在涉嫌刑事犯罪的同时,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审查,该院认为郭某等3人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且侵犯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的决定。

  [责任编辑: 佟海晴]

  编辑:万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