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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检察机关完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使权力规范运行
2020-09-27 10:10:00  来源:人民日报

  检察机关如何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解决好自身监督的问题——

  精准监督 阳光检察

  

  图①:河北省秦皇岛市,工作人员为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发放聘书。曹建雄摄(人民视觉)

  图②:重庆市巫溪县检察院开展联合巡山活动,助力林业生态保护。黄伟摄(新华社发)

  图③: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运用远程视频连线方式出庭公诉相关案件。王俊荣摄(人民视觉)

  “检务督察工作一直处于幕后,现如今走到了台前,成为提升办案质效的助力。”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检务督察部主任齐沁霞告诉记者,为进一步完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他们高频次开展检务接待、出庭公诉、办理群众来信等办案现场督察,发现问题早预防,促进执法规范化。仅4—6月,就通过4天的现场执法监督,6天的查看视频直播加翻看回放的方式,对73件案件的接待情况进行检查。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制约监督机制则是牵住“牛鼻子”的缰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一方面肩负着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另一方面也同样面临着自身如何接受监督的问题。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深刻把握执法司法权运行规律特点,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上不断探索经验、创新机制,使权力规范运行。

  精准监督 让虚假诉讼无所遁形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表面上在用法律手段起诉、申请执行等“伸张权利”,但实际上是为实现不法目的。

  “涉案借条中出借人姓名空白、无利息约定,无支付凭证,被告亦缺席庭审,实为‘套路贷’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打‘假官司’。”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里,一起发生在浙江绍兴的虚假诉讼典型案例被写入其中。

  原来,绍兴上虞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彭某于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法院频繁进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撤诉与申请执行,法院为此作出的相应生效裁判案件多达50件,金额共计200余万元。

  发现案件可疑后,绍兴检察机关通过自行研发的“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进一步比对分析,认为该批借贷案件中的借条疑点重重,涉嫌虚假诉讼的可能性极大。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后,这些案件不仅确实存在虚假诉讼情形,且背后还存在一个以程某、彭某等人为首的高利贷犯罪团伙,可能制造参与了一系列涉黑涉恶犯罪活动,遂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绍兴市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对以彭某为原告的50件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实施检察监督,法院启动再审后均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据介绍,最高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取得积极成效,仅2019年就纠正虚假诉讼3300件,对涉嫌犯罪的起诉1270人。类似彭某等人的虚假诉讼能最终被纠正,就是因为检察机关的“精准监督”。

  何谓精准监督?就是检察机关针对法院审结的大量民商事案件,优先选择那些在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法律适用方面有创新、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开展法律监督,力争通过办理一案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精准监督应实现以点带面的监督效果,扩大监督的效应,以实现双赢、多赢和共赢。”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说。

  今年2月1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收到某公司来信,反映法院超标查封其银行资金1349万元。淮安区检察院立案后克服疫情防控时期不利因素,突出强调办案效率,仅用两日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并督促法院对超标的查封资金予以解封,与法院共同为该公司复工复产提供法治保障。据统计,2019年,全国民事检察部门精准提出抗诉约5000件,同比上升28.9%,法院同期再审改变305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800余件,同比上升93.6%,法院同期采纳4536件,真正做到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刀刃向内 筑牢防线杜绝“灯下黑”

  2019年5月,时任某市级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的陈某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郝某、陈某打电话,询问该院正在办理的一起案件是否起诉到法院、何时起诉到法院,能否关照一下?郝某、陈某予以拒绝,并告知陈某不要来说情。

  这不是陈某第一次违规过问或干预下级检察院办案。2019年8月,在最高检组织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中填报时,多名曾被其打过“招呼”的检察官及时作了补报,陈某利用上级检察院部门负责人的身份,接受案件当事人或亲友请托,多次插手下级院办案的问题终于曝光。

  身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杜绝“灯下黑”?政法各系统内部制约监督具有直接性、专业性、及时性等特点,检察院内部制约监督制度机制是防止司法权滥用的重要防线。

  认罪认罚从宽是近年来检察制度改革中各界关注的一个焦点。“严防依法协商变成权钱交易,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既承担着更多更大的责任,甚至是主导性的责任,又要在认罪教育、刑事和解、控辩协商、量刑建议等方面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律师进行大量的沟通协商,“与案件相关人员接触增多,容易被‘围猎’。”

  为此,今年5月最高检制定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有针对性地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权力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扎紧了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篱笆”。

  不仅如此,最高检近日还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监控要点》,立足于案件办理中的突出程序性问题,有机整合散见于85部不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

  范性文件中与刑事案件办理有关的程序性规定,使得监控更加体系化、标准化。

  “新形势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等对提升检察官整体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董桂文表示,《要点》通过对司法办案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增强严格规范司法的刚性约束,对于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有针对性地防范和纠正司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阳光听证 严防人情案关系案

  “过去,一提起刑事案件不捕不诉,很多承办人都犯难,怕别人以为自己办人情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检察院检察长马万清说,自从对不捕不诉案件积极适用公开听证审查在该院成了常态,检察官们在依法办案时就不必再有这样的顾虑。

  2019年12月10日,杨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到同心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是一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普通刑事案件,按照以往的做法,这类案件按程序移送起诉即可。不过,案中一份谅解书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原来,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杨某积极参与被害人救治,主动向周某的家人道歉,并赔偿53万元,取得了其家人的谅解。特别是杨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自首,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整个案情,我们拟对杨某作相对不起诉。但为增加办案透明度,避免群众对‘暗箱操作’的疑虑,决定进行公开听证。”该案承办检察官说。

  听证会上,被害人家属表示希望对其宽大处理,同时经听取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值班律师的意见,听证代表认为对杨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完全同意检察院拟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主动把司法活动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不仅暗箱操作失去了空间,司法公信力也会得到显著提升。“去年一年最高检直接举办了8起公开听证,只要是疑难复杂、久诉不决,以及重大、典型、有代表性的案件,申诉人提出公开听证要求,其他当事人都同意,就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新闻媒体一起来摆事实、讲道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表示,下一步要将公开听证作为办理申诉案件的常态化办案机制来做。

  社会监督的引入,已成为规范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重要助力。近日,最高检就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从规范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角度,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作出全面调整和完善。

  据介绍,《规定》扩大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途径和渠道,比如参加案件公开听证、公开审查,检察官出庭公诉活动,巡回检察活动,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还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列入检察案卷,全程留痕。”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类似这样的规定都是旨在保障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实行监督,真正强化监督刚性。

  [责任编辑: 佟海晴]

  编辑:万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