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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涉疫典型案例“五连发”有何深意
2020-03-23 08:45:00  来源:检察日报

  ◆ 明晰标准统一司法尺度

  ◆ 以案释法震慑违法犯罪

  ◆ 典型案例成为办案指引

  ◆ 有力保障依法防控疫情

  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五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近一个月内,最高检连续发布五批次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频率之高、力度之大,极为少见。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暴力伤医、抗拒防控措施、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借机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从严从快打击涉疫情犯罪。

  如何从严以彰显有罪必罚震慑效果?如何从快以适应维护安定秩序的紧迫需要?从严从快的同时如何确保办案质量、司法公正?多位基层检察官、律师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作为刑事诉讼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检察机关面临诸多挑战。最高检典型案例五连发如同一场及时雨,明确法律适用,统一司法尺度,鲜活的案例成为基层检察官的办案指引,保障了司法公正,为依法、科学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聚焦难点统一尺度

  最高检发布的第四批典型案例中有这样一起涉嫌非法经营案——疫情暴发后,天津某大药房大幅提高防护用品、药品价格,将进价12元的口罩提价至128元,将原售价2元的消毒液提价至38元。检察机关决定对4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最高检公布此案例详细办案过程时在法律要旨中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或基本民生物品的价格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也要准确把握刑事政策,统筹考虑稳定市场秩序与恢复市场活力,为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为办理冷门案件指明了方向,比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哄抬物价的非法经营犯罪等案件平时非常少见,大部分检察人员没有相关办案经验,如何准确认定犯罪成为难题。”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张婷发现,典型案例体现了依法防控的要求,并没有“一刀切”的简单操作。程序上虽然从快,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标准丝毫没有降低,对把握办案尺度提供了很大帮助。

  在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委丛姝玉看来,典型案例有效解决了办案中遇到的各类难点,比如,如何界定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公务行为,如何有效区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认定哄抬物价的非法经营行为等。又如,要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多名受访者认为,典型案例是疫情防控期间最高检具体适用法律的“产品”,是回应实践迫切需要的产物。

  “典型案例展示出检察机关也具有服务社会的职能。在典型案例的指导下,我们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办案社会效果,保障了特殊时期的民生需求。”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杨诗文举例说,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企业在抑菌喷剂中添加激素的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将查获的合格抑菌剂及时发还企业,企业将功补过生产出合格产品捐给重点地区用于抗击疫情。

  “典型案例涉及事实认定、刑罚适用、诉讼程序和具体工作要求等多个方面,并辅之以精准的法律要旨,在满足从严从快精准打击的同时,维护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司法尺度、力度不走偏、不走样。”北京市中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焦阳认为,这不仅有助于检察官办案,对律师代理相关案件也很有帮助。

  解决办案实际问题

  “办理诈骗案件时,如何突破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老大难问题。最高检第五批典型案例中的颜某诈骗案就对如何突破其辩解进行了详细介绍,指导意义强。”杨诗文认为,此次典型案例较以往的典型案例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要旨更为详细,很多内容解决了实践中的难题。

  “典型案例源于个案高于个案,一经发布指导类案效果良好。”在焦阳看来,五批典型案例的发布,聚焦检察官司法办案实际需求,突出问题导向。根据不同阶段的特点各有侧重,涉及的犯罪类型全面,有针对性地指导了各类案件的办理。

  疫情暴发后,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与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审判人员、辩护人等进行面对面接触也存在一定风险,在办案程序上遭遇掣肘。

  典型案例为丛姝玉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审、不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提供了新思路。“我们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提审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技术网上开庭。对不需要逮捕的案件及时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第一、第二批典型案例共涉及9类犯罪,重在提示检察人员办理相关案件时应当做到依法严惩、快速办理,做好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完善取证、认罪认罚从宽等工作。第三、第四批典型案例明确了法律适用问题,选取对犯罪嫌疑人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例,为恢复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检察保障。”张婷说,五批典型案例各有侧重,对疫情期间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提审、开庭等方面都具有指导意义。

  以案释法震慑犯罪

  冒充归国富豪,谎称能代买“3M”口罩实施诈骗;通过微信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口罩实物图等虚假凭证实施诈骗;冒充任课老师混入学生家长QQ群发布虚假培训通知骗取培训款……最高检第五批典型案例重点针对诈骗案件进行了通报。

  “疫情期间诈骗犯罪数量增多,据统计,苏州地区疫情类诈骗案件占疫情案件的43%。最高检发布疫情期间诈骗典型案例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给出防范建议,具有正面的导向作用。”杨诗文在办案中发现,近期,针对疫情的口罩诈骗案日益减少,说明群众了解到各种不同类型的诈骗形式,提高了警惕。

  “法律本身具有教育、引导和警示功能。”焦阳认为,典型案例的发布采用了密集、连续的方式,体现出国家打击涉疫案件的决心和力度。典型案例通过日常而具体、鲜活而生动的事实叙述方式,让普通民众也能理解和体会。

  “通过典型案例可以警告潜在的犯罪分子,从而达到震慑犯罪的作用。”张婷注意到,第五批典型案例集中选编的诈骗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均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其中3起已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刑期5年6个月、6年6个月和11年。

  “每个指导案例都是法治宣传的生动教材,最高检以直观的方式对典型案例作出解析,防止一些人因法律上的无知导致行为上的无畏,也使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法律,从具体案例中感受法治精神,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丛姝玉说。

  最高检涉疫情犯罪典型案例五连发,也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和热议。《法制日报》微信、微博以及法制网连续报道后,多位网友留言评价说,最高检的典型案例让大家看到疫情防控期间司法机关依法严惩暴力伤医、趁火打劫、大发国难财等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决心,如同生动的法治教育课,用群众看得懂的语言介绍如何防范违法犯罪,让大家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本报记者刘子阳)

  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打击涉疫犯罪

  “很接地气、发声及时、打击精准。”2月11日到3月12日,一个月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对此,法学界专家学者给予高度评价。

  “犯罪与刑罚的连接越紧密,遏制犯罪发生的效果越好,教育警示作用就越大。”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认为,在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最高检一个月内发布5批典型案例,是刑罚即时性的体现,对于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起到极大震慑作用。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艺看来,疫情防控期间,最高检高频率、大力度发布5批典型案例,解决了司法办案中的疑难问题,及时回应了涉疫司法中存在的各种法律和政策问题,统一了执法尺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回应群众期待的同时,也是一次很好的普法宣传。

  “相对于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最大特点和优势就是及时性、灵活性和针对性,可以快速、有效应对当下检察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疑难问题,保证和提高检察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沈海平认为,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发布指导性典型案例,是一种比较成功的司法辅助机制。

  法律适用的明晰和执法标准的统一都需要用鲜活的案例进行回应,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给予充分肯定:“以案释法更有助于精准打击,典型案例中撰写了‘法律要旨’,不仅明确了法条适用、法律理解,更指明了案件的危害性及特点,指导各地检察机关运用法律武器把好疫情防控关。”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和2003年“非典”疫情都属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检察机关面对的实务问题高度相似。不过,与17年前相比,如今在打击涉疫情犯罪方面,更加彰显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张建伟发现,2003年“非典”期间的刑事政策突出从重,从量刑方面加大打击力度。而此次突出的是从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相应处理。“从典型案例看,最高检提出,疫情期间尽可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做法落实了刑事诉讼制度新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也符合当前很多案件的实际情况。无论从严还是从宽,遵循的都是法治原则。”

  沈海平认为,与过去相比,我国的法治水平取得了长足进步,司法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也有很大提高,运用典型案例指导全国检察机关涉疫案件办理就是鲜明的例证。典型案例及时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标准及程序适用等疑难问题,为检察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具体的指导。

  “疫情防控期间,办案理念、打击重点都相应发生了变化。例如,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趁火打劫等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坚决依法严惩,而对其他因防控中的矛盾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区分情况依法妥善办理。”李翔说,从典型案例中不难看出,检察机关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既在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打击的政策要求,又避免了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简单操作,值得肯定。

  (本报记者刘子阳 董凡超)

  检察组合拳净化疫情防控网络空间

  网上售卖伪劣口罩,蔡某某、姚某某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被起诉要求高额赔偿。

  1月24日至31日,蔡某某、姚某某大发国难财,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无”劣质口罩冒充N95口罩,高价销售至全国21个省市,销售金额共计27万余元。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二人进行刑事打击的同时,还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召回所销售口罩,支付销售价款3倍的赔偿金,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

  这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打出惩治涉疫情网络犯罪“组合拳”的一个缩影。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沈海平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检察机关积极运用刑事手段服务战“疫”大局的同时,主动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形成“组合拳”,让不法分子受到更为严厉的惩处,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疫情暴发以来,涉疫违法犯罪易发多发,犯罪手段网络化特点突出,多数诈骗犯罪通过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多数造谣传谣犯罪触及网络,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司法办案的挑战也更大。

  记者梳理发现,疫情发生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累计发布的5批32个典型案例中,涉网络犯罪案例占比达50%。为从快从严打击犯罪,确保办案质量,近85%的案例检察机关采取提前介入的方式引导取证。

  2月13日,李某某假装家长加入江苏南京某小学家长QQ群,将QQ昵称、头像更换成群内教师相同的样式,发布“受疫情影响,需要参加网络辅导课并缴纳辅导费”的虚假消息骗取辅导费。

  获知案情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案件侦查,指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明确取证重点,保障取证的全面性、完整性。2月15日,李某某在广西被公安机关抓获,江宁区检察院对其作出批捕决定。

  “涉疫诈骗犯罪较平时的诈骗犯罪危害更严重、性质更恶劣。上述案件不仅造成家长的经济损失,而且会加剧家长和学生的焦虑情绪,严重扰乱正常的网络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应予以严厉打击。”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吴炘说,此类案件呈现规模化撒网式进群、潜伏诈骗易得手、诈骗犯罪广隐蔽性强等特点,亟需引起重视。

  在办理涉疫情网络造谣传谣犯罪中,检察机关注重以案释法,提升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

  2月7日,赵某某篡改《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令(第3号)》中企业复工的内容,伪造大连政务新媒体发布《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令(第4号)》的微信页面截图,散播虚假信息,妨害疫情防控。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案情通报后,立即远程指导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上下两级检察院联动办案,以电话、视频等方式,与侦查人员讨论案件定性、电子数据收集与固定、强制措施适用等问题,引导侦查取证。与此同时,相关警情通报在多家媒体上发布,及时制止谣言进一步扩散。

  疫情的暴发,不仅对依法办案提出新要求,也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源头防控提出新课题。

  “本人在全国上下抗击新冠疫情期间,先后于1月底、2月初在手机朋友圈发表辱骂战斗在一线的先进人物钟南山院士,辱骂国家和国人的违法言论,现已深刻认识到错误,在此特向公众道歉……”2月21日,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起涉疫情公益诉讼案当事人涂某写下道歉信,主动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2月4日,经群众举报,涂某因在网络发表违法言论,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15日。

  中山市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获悉案情后,启动涉疫情案件快速反应办理机制,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及时跟进,迅速审查,深入开展分析研判,于2月14日将此案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随后,检察机关对涂某进行远程视频谈话,促使其认识到自身言论是损害公共利益、扰乱防控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在涂某向公众道歉后,中山市检察院依法结束诉前程序,终结审查。

  “严厉追诉、惩治各类犯罪行为的同时,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网络安全管理问题,检察机关还可以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堵住诱发犯罪的漏洞。”在沈海平看来,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不仅有利于探索推进疫情防控“等”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完善相关制度,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沈海平建议,检察机关在探索开展涉疫情网络犯罪检察公益诉讼时,要从立法角度促进制定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和网络实名、征信、行为可追溯等制度,为网络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提供有效法治支撑,做到监督不越位、尽职不失职。

  (本报北京3月18日讯 记者董凡超 周斌)

  [责任编辑: 佟海晴]

  编辑:万晓勇